跳到主要內容區

:::
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

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工程學院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

94年3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
96年11月20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為規劃及審議課程,展現本院發展特色,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,及本校課程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設立本院課程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
二、 課程委員會組織成員如下:院長、各系、所主管為當然委員,本院各系推選專任教師各一人為委員由院長聘任之,並由院長擔任召集人。當然委員之任期以配合其主管任期為準;推選委員之任期為一年。另得遴聘校友或業界代表若干名為諮詢委員,由院長聘任之。

教師於該學年度將被借調、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時,不得被推選為委員,當選為推選委員後被借調、休假或出國三個月以上者,即喪失資格,並補選遞補之。

當然委員因公差假,不克參加會議,有書面證明,得請職務代理人出席。
三、本會之主要職掌如下:
(一)院內新設系所課程之審議。
(二)院內各系所課程架構及課程內容規劃之審查。
(三)院內跨系所課程之審議。
(四)院內學程規劃之審議。
(五)其他與課程有關事宜之審議。
四、本會每學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五、本會必須二分之一(含)委員親自出席始可開議,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始可決議。
六、本組織規程經院務會議通過、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瀏覽數:
登入成功